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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险峰;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自明文规定帮工责任规则以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一直都将帮工关系与帮工责任深度绑定,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由帮工关系所产生的责任必为帮工责任,被帮工人因此承担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如此理解并不具正当性。《民法典》借鉴比较法通例,依据控制力标准动态区分用人者责任与承揽人责任,以体现替代责任与自己责任之分、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别,形成了“1:1”的二元模式,这一立场应予贯彻。在不同的帮工关系中,应基于被帮工人与帮工人间控制力的强弱,分别给予被帮工人替代责任或帮工人自己负担的评价,故应将司法解释规定的帮工责任规则置于《民法典》用人者责任与承揽人责任之二元模式下进行理解。既有帮工责任规则中的“无偿”“明确拒绝”与用人者责任规则具有适配性。
关键词:帮工责任;;用人者责任;;替代责任;;雇主责任;;帮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