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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金良;
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金融司法与监管的有效协同是实现金融风险治理的关键问题。目前金融司法穿透式审判中,两者的协同面临着传统民商法规则适用困境、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交易规则张力不足、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范围存在不确定性等挑战。实质法治观、政府与市场关系法治理论及法律不完备理论为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奠定了法理基础。在金融司法穿透式审判中,应明确介入金融司法的金融监管规则的具体类型,以货币秩序稳定、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标准认定金融领域公序良俗,建立金融司法穿透式审判“五步法”模式,规范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的程序控制,并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司法;;穿透式审判;;合同效力
基金资助:辽宁省教育厅项目“《民法典》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LJKR006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