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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运成;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比较全球61个强制性规定适用规范的法条发现,法院地强制性规定适用规范和第三国强制性规定适用规范的立法模式完全不同。实证分析我国法院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条法院地强制性规定适用规范的167份裁判文书发现,部分法院将适用前提异化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方法异化为单独引用该条、适用结果异化为准据法是中国法。为此立法上应界定第4条中的强制性规定,并适时引入第三国强制性规定适用规范;司法上应将第4条的适用前提纠为强制性规定、适用方法纠为直接适用、适用结果纠为涉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适用规范;;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反外国制裁法的司法适用研究”(23AFX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