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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太珂;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消除因行为规范冲突导致的违法性冲突,是维护法秩序统一性的当然要求。容忍违法性冲突不但缺乏积极的实践意义,而且相关论证存在理论误读。在消除刑法规范与前置法规范的违法性冲突问题上,前置法规范并非当然优先于刑法规范。应当立足于利益衡量的立场,探求消除前置法规范与刑法规范间的冲突之具体方式。根据利益衡量结论的不同,前置法优先于刑法、刑法优先于前置法,或者刑法和前置法各自限定适用范围,都是消除刑法与前置法冲突的方式。
关键词:违法性冲突;;法秩序统一性;;前置法优先;;利益衡量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因果力比较的归责构造及其运用研究”(21CFX037);;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调研项目“法定犯时代行刑衔接的难点及其完善机制”(NJ2023575);; 华东政法大学苏惠渔刑法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理与结果归责”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