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张明楷;
摘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保护法益是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以及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本罪虽然是不作为犯,但单纯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般不能评价为“拒不执行”;只有以相应的作为方式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才可能成立本罪。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仍然能支配隐藏、转移的财产的,理当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但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不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不合法的判决、裁定的,因和解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将财产用于偿还其他正当债务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以及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均阻却本罪的成立。
关键词:拒执罪;;“拒不”型构成要件行为;;原因自由的不作为;;刑民关系;;法秩序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