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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01期:洗钱罪的属性、法益及其司法适用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蔡道通;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能否将把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评价为《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进而认定为洗钱罪,值得进一步研究。洗钱罪的本质是将“黑钱”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化学反应”的性质。“漂白”的行为,其法益侵害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经济金融安全与司法秩序。将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的“漂白”性质,没有新的法益侵害,应当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洗钱罪。洗钱罪属于目的犯,将财产性利益直接变现的行为,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目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但不一定属于自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受贿行为与自洗钱行为,是上游行为与下游行为的关系,但不属于牵连关系。洗钱罪的刑罚受上游犯罪刑罚的制约与限制。

关键词:洗钱罪;;自洗钱;;目的犯;;刑罚制约;;受贿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经济犯罪类型化与刑事违法判断相对性研究”(项目编号:21BFX17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