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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超;
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确立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并要求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作为保障措施,因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作为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价值目标。自然保护地立法通过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生态文明”宪法目标,这是国家生态安全作为自然保护地立法目的的法律逻辑。预期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价值目标展开规范体系,前提是厘清“国家生态安全”的法理构造,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系要求重视从主体、时间、空间3个维度阐释国家生态安全立法需求的层次结构。研究的基本结论为,国家生态安全目标诉求下自然保护地立法,应从主体、时间、空间这3个维度展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设计:(1)国家生态安全主体维度下的自然保护地立法重点包括3个方面,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彰显“生命共同体”的主体定位,在立法体例结构上以自然生态系统内在规律为逻辑主线,在立法逻辑上并重生态规律与行为控制二元标准并据此展开制度设计;(2)国家生态安全时间维度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机制选择包括构建自然保护地动态调整制度、创设自然保护地季节性差别管控制度;(3)国家生态安全空间维度下的自然保护地法律制度创新包括构建以自然生态空间为核心的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大尺度生态空间下的分区管控制度和创设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管理跨行政区域协作制度。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国家生态安全;;生命共同体;;季节性差别管控;;大尺度空间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双碳’目标下环境司法机制创新研究”(批准号:23AFX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