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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晓雯;
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欧盟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类似,可借鉴欧盟做法将其类型化为公共服务型授权运营和市场经营型授权运营。公共服务型授权运营可由数据主管部门(政府的代表机构)将公共数据的不同权益一揽子集中授予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进行运营。市场经营型授权运营可由数据主管部门(政府的代表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围绕场景或主题,分别将不同领域类、区域类、综合基础类的公共数据加工权或/与产品运营权分散授予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国有和民营企业均可)进行运营。
关键词:公共数据;;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利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基金资助: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项目“面向新质生产力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研究——以授权环节为例”(项目编号:CLS(2024)C04);;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机制与路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GD23XFX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