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丁亮华;
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当前我国专门法院的设置存在规范性要素缺失的问题。充实并彰显这些规范性要素,必须从宪法法律规范出发,立足于法院法定、类型法定和管辖法定这三个关键维度,厘清专门法院的创设权限,严格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完善专门法院的管辖制度。首先,坚持法院法定这一原则,确保专门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创设,并在中央层面做好统筹规范和决策评价。其次,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的专门法院类型,具有设立标准的限定功能,不宜任意作扩大解释。最后,明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使其与普通法院管辖权在立法上予以区别,并通过合理规划专门法院的审级配置,最终实现专门法院组织的适度体系化。
关键词:专门法院;;法院创设权;;法院类型;;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