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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4年第03期:论同意阙如的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效力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巩姗姗;

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出售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时,数据出卖方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单独同意。因担心未经个人有效同意导致个人信息交易合同无效,部分数据购买方不愿、不敢购买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个人信息系数据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感受性关系,属于认识论范畴。个人信息经数据处理者收集成为数据处理者个人财产,因此数据处理者未经个人同意出售个人信息并非无权处分。同意是个人在了解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基础上作出的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基于《民法典》第153条以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6条,立足立法本意以及司法解释功能和定位,不能作出“未经单独同意的个人信息交易合同因违反法律进而无效”的认定。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原则上不影响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效力。“同意”系个人信息主体降低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手段,遵循目的解释原则,未经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效力构造应当重点考量个人信息交易是否增加了个人信息主体的风险。在数据受让人的安全保障能力不低于数据出让方且承诺不滥用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效力不受未经个人单独同意的影响。

关键词:个人信息交易;同意;无权处分;同等安全原则;禁易数据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空间政策法规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编号:20&ZD17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