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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良国;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的规定上变化较大。整体而言,存在法院自由裁量说和确定日期说。从合同终止(解除)的功能目的、体系解释以及规则设计的内在逻辑看,确定日期说是能够实现效率、合乎规则体系以及任意性规则设计等更优的和理想的选择。自由裁量说虽然描述了法院的多数实际做法,但其原理内核仍然只能是确定日期说。这一分析能够为法院在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点确定上的一般情况与例外情况提供更好的指引。
关键词: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解除时间;;确定日期说;;自由裁量说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