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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大洪;孙晨赫;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型数字平台通过密集的初创企业并购建立各自巨大的网络生态系统。“扼杀型”并购理论认为,该类并购将会对竞争、创新及初创企业融资造成损害,这种观点是片面甚至错误的,与数字平台并购市场的客观现实相悖。初创企业并购契合数字平台规模经济、网络外部性与双边市场的特征,但同时,大规模并购很容易形成垄断性市场结构,诱发反竞争行为。为预防潜在竞争损害,应结合数字平台发展规律,在谦抑性理念和可竞争性市场理论指引下,采用完善和落实主动调查规则、有限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充分利用行为性救济措施的方式,将可能产生的竞争损害化解于无形。
关键词:大型数字平台;;初创企业;;并购;;反垄断规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共性视角下的数据流通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24BFX07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