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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长领;冯展畅;
单位:郑州大学哲学学院;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历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简称德法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夏商周时期,特别是西周时期,这一时期,德和法统一于“礼”。西周文化就是“礼乐文化”。第二阶段是春秋战国到秦汉,特别是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诸侯争霸,德法之争、王霸之争不仅出现在思想领域,也应用于政治军事实践中。这一时期是德法分离时期。第三阶段孕育于汉朝、魏晋南北朝至明清时期,通过“引礼入法”“阳儒阴法”及儒生涉政后以儒释法等途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形成了长达一千多年的德法统一的主流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关系的合理性包括:其一,“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其二,“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体现了中国传统德法文化的人文性质。其三,“子帅以正”“为政以德”的政治道德观,强调从政者的道德素养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关系的历史局限性包括:其一,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礼德法混合)文化阻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二,君权神授、“三纲五常”阻碍了法治的民主化。其三,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阻碍了法律和法治的独立发展。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德法关系;;历史逻辑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19BKS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