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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瑛;赫思瑶;
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欧美两次跨境数据流动合作失败是基于欧盟对美国新型网络间谍行为的关切,但国际法缺乏对于网络间谍行为的有效规制,以欧盟法处理网络间谍问题也面临着说理困境与诸多批判。欧美两次跨境数据流动合作失败所揭示的境外情报机关向境外企业获取数据的问题对我国具有警示作用,我国也存在未能明确约束境外机构向境外企业调取数据的行为、追究境外机构法律责任的门槛较高、追究境外实体法律责任面临执行和国家豁免的障碍等问题。在国际法层面,我国可以考虑在国际条约中对于情报机关获取信息做出限制,在国际谈判中推广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模式,尤其注重涉国家安全数据的保护,并逐步推动国际法在规制网络间谍中的适用。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制网络间谍行为的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解释国家安全,采取出口管制和反制裁措施惩治网络间谍行为。
关键词:跨境数据流动;;网络间谍规制;;数据保护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