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杨会新;王富世;
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独立的制度空间是发挥独立价值的基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其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讨论在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之下还有无独立的制度空间。在功能上,三者具有同质性,均旨在惩罚遏制违法行为;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食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食品犯罪趋同,并被行政处罚所包含;在金钱罚手段上,针对食品违法行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足够的金钱罚手段,客观上无需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予以补足。因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无大范围适用的必要。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具有自身的制度优势,其适用范围应据此确定,以形成相互区分又有机衔接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功能定位;;案件范围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GJ2023C2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