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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
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旨在发挥社会组织通过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囿于社会组织体量资质、起诉意愿、诉讼能力的局限,立法预期并未充分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以及单行法中公益诉讼条款的增设,扩展了公益诉讼的领域范围,丰富了公益保护的实现形式,改变了民行公益诉讼的关系,重塑了公益诉讼的制度内容和运行态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兼采执法逻辑和监督逻辑,并且检察院和法院在履职过程中都实行能动主义。执法逻辑决定我国公益诉讼在程序构造上呈现非讼化现象,监督逻辑决定我国公益诉讼在运行目标上呈现治理性理念。司法能动下的非讼化构造与治理性理念共同塑造了公益诉讼的中国模式。
关键词:公益诉讼;;非讼化;;治理;;检察机关;;司法能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与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ZD16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