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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昊;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于未明确区分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从而在对死者遗属丧亲之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确定上左右失据。同时,丧亲之痛和第三人惊吓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均属于第三人反射损害的范畴,在功能和构造上具有同质性,可以进行统一构建。《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应打破“主体同一”的限定,其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应当解释为直接受害人人身权益受侵害,而作为权利主体的“被侵权人”则可以解释为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在侵害自然人致其死亡或重伤情形中遭受精神损害的第三人。《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可以统合死者遗属的丧亲之痛、第三人惊吓损害中的精神损害以及其他类型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建构统一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在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上,《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仍须结合直接受害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一并适用。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惊吓损害;;丧亲之痛;;反射损害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原因理论在中国民法中的体系构建”(项目编号:23AFX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