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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06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化的法律表达——兼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0条之规定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张先贵;

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4年6月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0条仅就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化作出原则性、宣示性规定,不利于其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法理上,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化是在农民自发推动、试点改革以及中央政策支持等多种因素作用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其本质是集体资产收益的股权化,是将不清晰、不具体的传统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转化为清晰、具体的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机制。丰富成员权权利内容、畅通集体资产产权流转机制等,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化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所在。当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化的配置,宜重点关注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类型。就前者而言,不宜强制要求各地必须使用公积金、公益金来替代集体股,但可提倡各地优先使用公积金、公益金,以此可为目前设置集体股的地区最终采用公积金、公益金提供过渡期间。就后者而言,在配置形式上,宜坚持人口股为主、劳龄股等为辅的做法,要将由成员出资取得的现金股、资源股等,与对集体资产收益折股量化配置的人口股、劳龄股等予以区别对待。为积极回应现实诉求,将来我国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条例》时应对集体资产股权化配置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成员股;;集体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ZDA04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