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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国强;王东根;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342条沿袭原《物权法》第133条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通过抵押方式流转,但《民法典》第395条删除了原《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导致此种抵押可以适用的具体规则供给不足。因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规则适用应通过类推适用的路径解决,在抵押权设立条件上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合意生效加登记对抗规则,而《民法典》第342条规定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只是程序性条件,是对“四荒地”向农用地的转化过程予以法律确认,在抵押权的登记对抗范围等具体问题上应类推适用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具体规则。
关键词: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类推适用;;登记对抗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AFX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