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彭新林;杨清惠;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口袋罪”倾向、刑事介入标准以结果主义为导向、犯罪事实认定和准确定性两难等困境,根本原因在于该罪法益定位不准,进而导致其犯罪圈划定不合理。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定位为金融管理秩序的传统观点,所秉持的金融机构特别保护主义立场不合时宜,混同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规范评价基点,使“金融压抑”下的法律风险全部让融资者承担有失公平,也有悖于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导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应重新定位为“公众资金安全”,这一定位顺应当前金融市场交易本位的发展趋势,是风险社会背景下防范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体现金融风险分配的制度公允,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司法实践逻辑,实现了避免风险向控制风险的政策转向,刑法干预的时机将会更加精准。我国应以新法益为指导妥当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合理划定其犯罪圈,重点是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危险行为和准确判断公众资金安全危险。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金融管理秩序;;公众资金安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革新及其解释路径研究”(23FFXB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