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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本祺;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网络暴力的外延不宜过于宽泛,网络暴力侵害的法益仅限个人法益,不包括网络秩序等社会法益,不宜把线下暴力和通过网络实施的传统暴力当作网络暴力。对于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应该从传统的行为人规制模式转向被害人保护模式,处理好言论自由、被害人保护、秩序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主张增设网络暴力罪的观点混淆了领域立法和现象立法的区别,值得商榷。对于网络暴力构成的诽谤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做扩大解释,“告诉才处理”不等于自诉案件的规定,表达的是对被害人告诉权的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控制互联网生态环境中关键环节的守门人,应同时具备监督保证人义务和保护保证人义务。
关键词:网络暴力;;被害人保护;;扩张解释;;守门人义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冲击下刑法教义学的应对与发展研究”(22AFX008);;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要素市场化配置视域下数据交易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2022SJZD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