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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登科;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
摘要:网络暴力犯罪是侮辱、诽谤等攻击性言论行为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态,通常需要适用侮辱罪、诽谤罪对其予以刑事规制。这两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仅属于自诉案件,它只能适用自诉程序,需要由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来获得救济。此种认识误区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现有规定,也不利于对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治理。将亲告罪案件界定为纯自诉案件,会大幅提高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立案门槛和难度,导致被害人因举证不能、败诉风险而遭受“二次侵害”。通过“自诉转公诉”方式来解决网络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取证难问题,会限制被害人追诉意愿和程序选择,从而有悖于设置亲告罪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对于网络暴力犯罪的有效治理,需要在理论层面厘清“告诉才处理”与自诉程序、公诉程序的关系,建立亲告罪案件“公诉—自诉”的二元追诉格局。
关键词:网络暴力;;告诉才处理;;自诉程序;;公诉程序;;程序选择权
基金资助:吉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吉林省在线诉讼规则适用实证研究”(JJKH20231101SK);;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能动检察理念下的职务犯罪侦查研究”(GJ2022D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