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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秀清;赵明悦;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证据调查权,但对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外的证据调查方式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被调查人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了检察机关民事证据调查权的立法与实践需要之间的矛盾。事实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具体的检察监督工作中体现为不同的检察权能,不同检察权能下的法律监督呈现出不同的样式。对检察机关公益证据调查权的研究也应当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具体诉讼权能,即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权能,并以之作为论证、完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证据调查权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民事证据调查权;;检察权能;;公益证据调查权
基金资助: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课题“法律审式的民事上诉制度研究”(18BFXJ03);;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SD2020B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