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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梓纯;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情”是中华法系的标识性范畴,厘清中国法律理论中的“情”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学术史考察发现,“情”是人的主体性即人的意识能力、内在德性与现实利益综合互动的实际表征,表现出人的活动的整体性、系统性与层次性。在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情—理—法”理论结构中,“情”是本源,“理”是贯穿“情”的内在义理即正义原则,“情理”是“礼法”的内在根据,“礼法”是“情理”的形式载体。近代以来,继受的法学知识体系坚持理性主义立场,消解了中国传统法哲学关于人性的基本理解,“情”自然而然从法的形而上视域逐渐消失。没有形而上层面关于人的主体性的统摄,形而下层面对“情”的理解呈现出碎片化趋势,“情”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律、法理评价剪裁的对象,情理与法理逐渐分离。
关键词:人的主体性;;情;;情理;;法理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研究”(22AZD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