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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彦;杨力友;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摘要:囿于公共利益不可量化的特殊性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公益诉讼中不同种类法律责任间的竞合标准不明,导致裁判结果差异较大、公益损害修复效果不佳等问题。创设公益损害赔偿金制度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和责任形式,有利于明确兜底、填补、惩罚、激励功能于一体的公益诉讼法律责任,进而保证被损害公益的修复效果。公益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可以参考虚拟成本法的计算方式,并以公益损害修复效果为裁量标准,兼顾公益诉讼个案中的主客观裁量因素。通过公益损害赔偿金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折抵,达致法律责任落实和公益修复效果之间的平衡。明确折抵原则和折抵规则、完善监督机制、创新平台监督方式、拓展公益损害赔偿参与主体是保障公益损害赔偿金制度目的有效实现之重要路径。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损害赔偿金;;诉讼请求;;法律责任
基金资助:广东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和使用问题研究”(GDJC202412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