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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俊;
单位:清华大学;
摘要: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确立了狭义之债从属性和广义之债从属性的双重从属规则,将国内承认的独立担保范围限缩在金融机构提供独立保函的特殊领域,从而督促债权人对合同效力严格审查,以确保金融政策的执行力度;因为要让金融服务于实体,所以要避免债权人通过担保合同获取超过主合同的利益,在制度设计上确保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在应然意义上都可向债务人追偿;基于对风险的精确化分析,在债权转让时强化处分从属性规则,不要求从权利公示。
关键词:担保;;从属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中动产与权利担保体系研究”(19BFX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