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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建军;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学者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先后提出了全面否定说、全面肯定说和部分肯定说等不同的学说,但这些观点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否定说在理论上难以自洽,且有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相混淆之嫌。作为加重的犯罪构成情形之一,结果加重犯当然有既遂与未遂形态之分,且判断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是基本犯罪结果发生与否。据此,我国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抢劫罪加重犯“未遂区分模式”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应予匡正和修改。
关键词:加重结果犯;;基本犯;;犯罪未遂;;犯罪成立;;犯罪既遂
基金资助:甘肃省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专项“甘肃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研究”(23JRZA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