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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蒋波;
单位: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正>战国秦朝之际,“编户齐民”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国家编籍的对象不限于农户,还包括宗亲、官吏等阶层,秦末就有“籍吏民”之说(《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页)。西汉以降,“籍吏民”的做法进一步细化,有普通的农户名籍,有宗亲“属籍”(《史记》卷一○七《魏其武安侯列传》司马贞索隐,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40页),也有管控市井商贾的“市籍”(《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