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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恩典;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摘要:风险交流主体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知识赤字和民主审议两大模式下的风险交流主体制度呈现显著差异。受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融合性和分散性特征影响,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体制度构造上亦呈现出融合性和碎片化特征,且政府与其他风险交流主体之间的地位悬殊。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建构应当遵循统分结合以及相对独立性、透明性和卓越性原则。在具体路径上,一方面,应增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中风险交流机构的独立性和部门间的协调性;另一方面,宜强化其他风险交流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以任务型组织理论为指引,有针对性地建立扁平化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组织架构,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任务。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体;知识赤字模式;碎片化;独立性
基金资助: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系统论视野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软硬法混合治理研究”(JD2405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生保障理论研究”(21&ZD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