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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鑫;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
摘要: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推进数据财产确权的重要路径选择。在《数据二十条》的政策指引下,北京、浙江、山东、天津、江苏等省份先后开启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探索。基于数据要素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高度契合性,纳入知识产权框架并展开数据产权登记是相对合理的;而基于数据市场运营中产权明晰化的强烈诉求,立足确权效果而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基本范畴上,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的适格客体标的应当是具备实用价值与合法来源的衍生性公开数据集合,并在获准登记后呈现出以持有、使用、经营为核心权能,且有一定时间性、地域性限制的专有性排他效力。在流程设计上,为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机制的有序运行,应参照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等现行的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模式,从登记申请审核和异议无效两个维度着手,对登记的主管机构以及登记的具体步骤予以明确设定。在此基础上,还应建构与确权登记紧密链接的保障与监管机制,从而实现对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功能异化法律风险的有效应对。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确权;;数据产权登记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据知识产权分类分级保护的规范构造研究”(23CFX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