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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鄢浩宇;
单位: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在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制定话语权争夺日益白热化的当下,我国数据治理制度体系面临自律治理不足的问题,企业数据合规制度作为自治—问责的治理模式,能够将企业作为数据治理的参与者和义务人,矫正数据治理中风险的错配和责任的转嫁,促进数字社会的多元治理,完善我国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当下企业数据合规制度建设面临三重困境:制度激励的不足使得企业缺乏建设数据合规制度的内生动力,规则标准的散乱使得企业数据合规的实践缺乏统一明确的依据,组织架构的模糊使得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承担缺乏实体。应当在分析借鉴域外数据合规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数据合规制度构建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体系化的合规激励机制,提炼系统性的合规规范体系,组建独立性和穿透性的合规组织实体,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的企业数据合规制度。
关键词:企业合规;;数据合规;;公司治理;;合规激励;;自治—问责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2&ZD2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司法制度竞争视野下股权结构变革研究”(21BFX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