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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聪;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有限自主性源于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算法决策的不可解释性,意味着其可以独立造成法益侵害。既有理论深陷人工智能体有无责任能力的主观归责问题,却忽视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首先面临的是危害结果之客观归属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强人工智能,其所造成的法益侵害无法归属于智能体本身,应当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在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分配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致法益侵害的风险,以填补刑法处罚漏洞。风险分配的依据是技术规范在科技发展与人类安全之间的价值判断立场,其规定了生产者与使用者对不可解释性算法决策可能存在“最差的情形”的注意义务。风险分配的方式是在准备、运算与生成这三个阶段,结合当前人工智能犯罪的不同类型,在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进行不对称的风险分配。为避免过度限制科技发展,应根据下位规则限制危害结果的客观归属,一是根据溯责禁止原则限制对生产者的结果归属,二是根据有限的自我答责原则限制对使用者的结果归属。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可解释性;;客观归属;;风险分配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轻罪化立法背景下罪量要素的体系与功能研究”(22CFX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