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陈全真;
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数据要素政策驱动下,我国数据开放制度引入“公共数据”概念,替代了“政府数据”这一概念。受“数据功利主义”观念影响,地方立法中公共数据的规范内涵随数源主体的增多而扩张,理论研究中更是出现了以“数据内容具有公共价值或关涉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数据的认定标准。然而,公共性或公共利益的概念难以确定,具有公共价值的数据也不一定都属于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中“公共”这一概念只能指涉数源主体具有公共性,而非指“数据内容具有公共价值或关涉公共利益”,公共数据认定宜采用严格的主体标准,以防止私主体数据被不合理的纳入公共数据范畴。公共数据与私主体数据划分的意义在于二者对应着不同的数据制度,且在制度价值、制度目的、制度构造以及制度调整对象上均存在差异,制度逻辑的分殊可以防止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义务蔓延至私人数据领域。
关键词:公共数据;;政府数据;;公共性;;数据功利主义;;数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