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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坦;
单位:长沙学院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首次创设的自甘风险条款具有我国本土特色,应着力开展其解释论研究。当下通过耦合模式来认定自甘风险规则,具有割裂要件联系、僵化审判标准、混淆规则边界等弊端。自甘风险的适用应以判定文体活动性质为基础,构建体育领域交往安全义务,通过综合考量造成损害的风险行为性质,进而认定活动参与者对风险接受的自愿性。具体而言,判定合理风险,一方面推定受害人自愿接纳,另一方面排除造成风险者行为的违法性,从而确认自甘风险的适用;不合理风险的确认,意味着创设该风险者的行为应当被归责,就所致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倘若受害人对不合理风险已有认知且自愿参与,则属责任抗辩事由,由比较过失规则调整。
关键词:自甘风险;;体育交往安全义务;;合理风险;;比较过失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适用视角下自冒风险规则的本土化研究”(21BFX073);;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视域下自冒风险规则研究”(20YBQ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