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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佑海;王甜甜;
单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污染物引发的环境风险成为阻滞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难点,然而反观立法实际,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面临着立法理念偏颇、规制依据不足以及立法层级低的困境。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入典”既是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立法的迫切性需求,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体系性需求。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的政策指引、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实践以及域外的经验借鉴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入典”奠定了重要基础。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入典”应以系统观念为方法论指引,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作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遵循,在污染控制编设置专章承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相关规范,在生态环境责任编引入生态修复责任以修复因新污染物导致受损的生态环境功能。
关键词: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生态环境法典;;风险预防;;生态功能修复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能动司法问题研究”(23&ZD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