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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罗生;韩康宁;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学研究中心;西澳大利亚法学院;科延大学法学院;
摘要:“重大风险”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需经司法具体化以妥善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呈现出扩张化趋向,在立法的框架下针对个案予以情景化和差异化的判断。现有多样化的认定模式,偏离司法规范性要求,忽视“科学评估”与“价值评价”的内在统一性。通过审视“重大风险”司法认定模式的法律规范属性,对综合标准认定模式进行限缩研究,以实现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有机整合。司法应当摒弃形式化的机械认定或恣意能动认定“重大风险”的思路,回归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谦抑性,使得认定模式呈现“适度谦抑+总体限缩”之样态。在内涵上,防范司法机关对重大风险的边界与对象进行扩张解读,宜将其“原因”“结果”“可能性”“对象”“节点”予以限缩;在行为要件上,宜将行为要素按阶段进行划定,将违法性作为内生评价要素,以限缩认定范围;在认定方法上,需在因果关系认定中优化举证责任,适度发挥职权探知主义,细化认定规则以保证其适用相当性。
关键词:重大风险;;司法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谦抑性;;风险预防原则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比例原则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化研究”(22CFX041);;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4060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