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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振杰;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出发,未成年人保护的最终目的应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例如,过于强调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重保护、轻矫治”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不但无利于反而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未成年人”应既包括未成年犯罪人,也包括未成年被害人。“预防”既包括再犯预防,也包括初犯预防;既包括特殊预防,也包括一般预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应平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与惩治、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家庭之内与家庭之外的责任。实现这一原则的路径,是基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要求,以民政部门、专门学校、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社区矫正组织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处理、具体甄别、层层分流、分别负责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刑罚目的;平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