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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燚;
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求、“家弱园强社隐”的实践困境以及“教育政策法律化”的迫切需要,《学前教育法》通过多个条款分别确立了家庭、幼儿园和社会(社区)协同共育的内容。“家园社协同育人”条款规定了家园社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儿童本位的理念、明确了学校主导下的共育模式、厘清了家园社的职责分工,但同时也存在共育内容有待聚焦、沟通机制有待完善、评价标准有待细化等不足之处。据此,应当在《学前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以课程为核心的共育内容,明确家长参与权的内容和限度,将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和程序规范化,同时就家园社协同共育的效果构建一套全面系统的评价标准,从而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夯实底部根基。
关键词:学前教育法;;家园社协同育人;;家长参与权;;家庭教育指导
基金资助:教育部社科项目“数字时代涉案财物处置实体规则的体系化建构”(23YJC8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