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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超;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要:网络帮助行为存在两种归责路径,即正犯路径和共犯路径。正犯路径将网络帮助行为上升为正犯行为,以单独的正犯罪归责;共犯路径坚持帮助行为的从属性,以正犯罪的帮助犯归责。但是正犯路径存在重罪行为刑罚失衡、想象竞合条款虚置等负面效果,而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的加功、促进作用也并不因其发生在网络空间而带来本质性差异。因此,应当构建“以共犯为中心,以正犯为补充”的归责路径,只有被帮助者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者不能查明正犯犯罪行为,或者帮助犯存在认识抽象错误等情形时,才能适用正犯罪归责。否则,宜适用共犯原理归责,从正犯行为、帮助行为、因果关系、帮助故意等方面着手认定帮助犯。
关键词:网络帮助行为;;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法治体系构建研究”(21&ZD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