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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粤兴;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摘要:处理金融纠纷与金融犯罪存在交叉关系的案件,应当“先民后刑”“先刑后民”抑或“刑民并行”?纪检监察机关能否介入纠纷审理?这是值得研究的前沿问题。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曾经作出否定回答。根据效率与效益并重原则,“先刑后民”更加合理、更为现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案件涉嫌金融职务犯罪时,有权对金融纠纷的审理进行监督并要求中止审理。
关键词:金融纠纷;;金融犯罪;;民刑交叉;;监察监督
基金资助: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网络犯罪治理现代化中的人权保障研究”(22JJD82004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