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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宦吉娥;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
摘要:宪法和法律对自然资源归属及其财产权利主体、客体、权能及生成程序的规定,属于静态层面的规范配置,是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法律准生之门,其生成的制度基因是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公有制。基于公有制的资源配置论承认自然资源配置公权,强调该公权的行使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激励和约束,要求以全民利益为初心,采用市场、计划、合意等多种方式妥善配置自然资源财产权利,契合中国宪法的规范逻辑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需求。静态层面的配置应当为具有生存、生态保障作用的自然资源的公共与合理利用留足空间。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出让和登记,属于动态层面的二阶配置,应受社会主义公有制约束,为全民的经济生态社会福祉而配置,做好制度间的衔接以化解制度分离带来的时滞困境。成熟且富有活力的自然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形成,需要静态层面规范配置与动态层面公权运行配置的合力推进。
关键词:公有制;;自然资源财产权利;;全民所有;;国家所有;;配置;;空域资源;;矿产资源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财产权利非征收性限制的合宪性研究”(17BFX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