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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一帆;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若想从成典走向善治,须以宪法价值秩序为基础。而宪法价值秩序的全面与中立之争,影响其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具体方式。回到诠释学的视野,以宪法文本为依据厘清宪法的内部规范层次,是宪法价值秩序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合适方式。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已形成以社会主义纲领为前理解、经济社会生态等价值为一阶多元、目的性约束和结构性约束为二阶根本的价值秩序,可合乎国情地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具言之,从一阶角度来看,宪法价值秩序能够实质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其支持了理想而非现实的法典化理论,在区分体系化与法典化的基础上,成为环境法律具有价值完备性而应当编纂法典的证成依据来源,并使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被理解为关照法典创制、实施和文化传统形成的全过程活动。从二阶角度来看,宪法价值秩序可间接约束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其支持了环境公益而非环境权的保护模式,不仅能通过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重构,实现环境权益的价值宣示,还能通过对环境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和环境立法权力运行的方式限制,实现环境权益的实然保障。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价值秩序;;宪法;;环境法律体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宪法规范下环境法律体系化研究”(21XFX00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研究”(20ZD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