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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渊;
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要:学界多将奖励机制理解为一种“反向惩罚机制”,认为其适用逻辑承继于惩罚机制。然而这一认知并不准确,奖励机制有其独特的适用逻辑。对适用逻辑特殊性的忽视可能导致环境法律只能围绕奖励机制进行宣誓性立法,却无法将相关规范具体化。奖励机制的适用逻辑应作适用标准与适用机理的二元拆分,其特殊性亦体现在此二元逻辑相较惩罚机制存在差异。奖励机制的适用标准应是相对地增进法益(环境利益),对其予以量化的最优标准是揭示偏好法与陈述偏好法。奖励机制的适用机理应是信号机理,对其予以阐释的最优模型是个体信号与社会信号。以特殊的适用逻辑为基础,环境法律需要在宏观设计上,从宣示、原则与框架三个层面,明确奖励价值的独立性与重要性;在微观设置上,以政府为规制对象,在奖励选择适用与正式适用两个阶段,围绕责任、权力与程序进行规范建构。
关键词:环境法律;;奖励机制;;适用逻辑;;适用标准;;适用机理;;规范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