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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画;李长兵;
单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面临定义模糊、定位不清的理论困境;实践中存在运用范围局限、主体受限、修复失范及程序保障不足等问题,因而对环境犯罪应做广义理解。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是对惩罚权更有建设性的运用,可与传统刑事体系分层融合,即轻罪案件采用恢复性司法前置程序并赋予其阻却效力,重罪案件则作为量刑参考,平衡修复与惩罚。实践中,应拓宽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的运用范围,采取“轻罪强制+重罪选择”的混合启动模式,确保主体适格;同时,应增进协商效果,确立修复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规范生态修复措施。
关键词:环境犯罪;;恢复性司法;;生态修复;;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