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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茂中;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关键词:反垄断法;;鼓励创新;;公平竞争;;技术发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科学路径”(项目编号:22BFX10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