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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延军;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排污权”实为排污指标。对生产者的法律意义是,在许可的种类和数量范围内排污,它既包含权利,也包含义务。从排污不受限制到受法律规制的变化来看,排污指标的功能是设置义务。排污指标本身既不是权利,也不是财产。各种“排污权”权利说都不成立,无法为排污指标交易提供理论支持。排污指标具有某些财产属性是权力发挥作用的结果,其在交易过程中以财产的面貌出现,回到生产过程则回归到义务分配机制的本来属性。受自身本质属性的限制,排污指标的财产权能是不完整的。根据排污指标的性质和指标交易的目的,排污指标交易制度这样安排比较合适:排污指标初始分配采用当前占有无偿分配的方式;政府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储备指标,以便对排污指标的供给进行宏观调控;排污指标的交易价格由市场根据供求关系决定。
关键词:排污指标;;排污权;;义务分配机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