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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辉;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在职务犯罪监察与司法二元治理模式下,监察调查作为职务犯罪诉讼案件的前置程序,有可能形成主导职务犯罪办理全局的监察中心主义倾向,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职能的实现。对此,需要加强司法对监察调查的制约机制。司法制约监察的目标应定位为监察机关不得妨碍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防止其不当介入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活动。在程序调控层面,应将监察机关的强制措施建议权形塑为一项配合机制,强化对庭外核实技术调查类证据建议权的程序控制,合理规制情况说明的适用范围。在制度保障层面,须强化职务犯罪监察干预司法过程的法律控制,消弭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的内在张力,完善职务犯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性规则。
关键词:司法制约;;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调查;;监察法治化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程序法治研究(项目编号:23FFXB037)”的研究成果;; 河南工业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