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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锐;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现代人眼里,法律与诗歌似乎处于对立的两极,但揆诸历史,即发现,上述理念存在较大偏差。因为:在古代,诗法同源,几乎所有民族或国家早期的法律都是严肃、认真的诗,一些伟大的诗人被奉为“未被承认的立法者”;近代和现代早期,很多诗人是从法学院逃逸出去的学生,以至法律一直是诗歌的重要主题。自从进入现代,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加剧,法律与诗歌开始疏离,这使得法律领域越来越缺乏审美情趣和人文关怀。为消除因拒斥诗歌而引起的弊端,应在法律领域为诗歌保留一席之地。虽说法律与诗歌的关系不为中国学者所重视,但它同样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主题,并且,具有自己的特色。
关键词:法律;;诗歌;;诗法同源;;法律与诗歌的疏离;;中国特色的法律与诗歌
基金资助: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中国古代法律歌诀与图表的搜集、整理及研究”(20VJXG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