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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秦伟;
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公私合作型的人工智能标准举措激增,反映了标准在人工智能开发使用及其规制中的重要性。欧盟《人工智能法》作为全球首个人工智能规制领域的立法,其基于标准的规制模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规制形态。此模式的运作基础为政府与市场的合作规制,但标准化极为复杂,在监督与责任分配方面,标准化组织需从程序、实体、权利保障等方面积极努力以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公共机关需要进一步强化立法与规制责任,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具体应用过程中,人工智能标准须与司法审查机制、合格评定机制以及创新机制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出标准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落实规制要求方面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合作规制;;监督;;程序控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大模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4BFX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