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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静波;
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中的适用直接影响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由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范的信息处理事宜,《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适用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针对私人权益保护确立新的合同保护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只能通过嵌入合同规范机制来实现。通过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概念和规则接入合同规范机制来影响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的成立、效力评价、履行和违约责任,并考量信息处理行为对信息主体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际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目的得以恰当实现,并有助于优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条文的解释。
关键词:个人数据交易;;信息主体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合同保护机制
基金资助:新疆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内培育项目“新疆自贸区建设视角下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4BPY003);;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安全视域下金融数据跨境交易审查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4BFX031)